存货期末计量的具体方法和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处理

  三、存货期末计量的具体方法

  (一)存货估计售价的确定

  1、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

  2、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即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3、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实际持有与该销售合同相关的存货应以销售合同所规定的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

  4、没有销售合同约定的存货(不包括用于出售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5、用于出售的材料等,通常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

  (二)材料存货的期末计量

  1、对于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预计高于成本,则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2、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

  1、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4、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

  (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5、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处理

  企业的存货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转回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金额以将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五)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

  企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应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四、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处理

  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

  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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