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发文明确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为有效保证企业正确及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针对目前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明确,造成一些企业无法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准确申报、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款。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了《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就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文件规定,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各地税务机关对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出台、需要补正申报2009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受理补正申报,补退企业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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