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征税有何区别

  问: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与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分别适用不同的征税办法,请问“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该如何把握?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办公桌是按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征税还是按旧货征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上述规定中所称的“纳税人销售旧货”,主要是指专业从事收购旧货再销售的旧货经营单位。而企事业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各种物品”,例如办公用品等,则不适用旧货的政策,应按照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一)项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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