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八条,免税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现该免税单位将部分闲置房屋对外出租。请问,对于这部分出租的房产,是否仍能继续享受免征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税务小助手
根据现行房产税政策,免税单位出租房屋原则上不能继续免征房产税。
核心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该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以及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关键点在于“自用”**。上述免税规定是针对其自身业务使用的房产。一旦将这些房产用于出租,便改变了房产的用途,从“自用”转变为“经营用”(获取租金收益)。因此,该出租行为不再符合法定的免税条件。
具体执行中:
1. **纳税义务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因此,出租房屋的免税单位(产权人)成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2. **计税依据与税率**:对于出租的房产,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根据规定,税率为租金收入的12%(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的授权,目前多数省份对个人出租住房等有减按4%税率等优惠,但单位出租非住房通常适用12%税率)。
3. **纳税申报**:免税单位应就出租部分的房产,按规定期限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
**总结**:免税政策具有特定指向性,仅覆盖符合规定的“自用”部分。出租行为属于经营性活动,因此,免税单位必须就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依法计算缴纳房产税,不能继续享受免征优惠。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以获取最准确的执行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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