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O对谁负责

  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CFO要向经营层负责,另一种认为CFO应向董事会负责。


  1.CFO对经营层负责这种观点认为,股东把其财产托付给了经营者,有关财产的全部受托责任都由经营者承担,这种财产受托责任包括:按股东意愿,最大善意地使用财产、保护财产安全,如实报告财产经营成果。


  经营者则认为履行其受托财产责任,需要各方面的专家作为其助手。CFO是其理财方面的助手,通过其专业才能协助经营者完成受托财产责任。我国曾盛行的“一长三师”制下的总会计师岗位设置就是这种观点的体现。


  2.CFO对董事会负责CFO对董事会负责,不受企业经营者的直接制约,增加了CFO的独立性,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由此引致的经营者的“内部人”行为,使股东的利益得到较有效维护。但是,由于CFO独立于经营层,那么经营层就可能排挤CFO,使其游离于企业的核心事务之外,从而使CFO的职能难以发挥。


  董事由此面临三种选择,一是放弃对CFO的直接控制,容忍可能高额的代理成本;第二种选择是直接控制CFO,控制代理成本,但CFO的职能可能受阻;第三种是直接控制CFO的同时,在公司章程、行政制度中给予CFO明确的授权,从而为其发挥作用提供法理支持。


  现实生活中的状况是如何呢?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来看,CFO基本上都是由董事会直接任免的,因为董事会是股东的代表,公司章程对CFO的职权有明确的规定,这就相当于选择了第三种对策。


  从我国的现状来看,由于违纪违规和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较多,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痛定思痛,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办法,其基本思路是加强财会人员的独立性,使财务和会计工作脱离企业经营者的直接控制。具体做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对大型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深圳市于1994年试行,上海于1997年试行;二是对国有中小型企业统管统派制;三是对国有中小型企业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


  对比上述两种观点,我认为,从我国现状来看,CFO对董事会负责可能更好些,这也趋向于普遍认同的两权分离,强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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