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办法【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参照[2001]26号《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房地产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局属  单位,以下简称“…源保护局”)房地产的产权归局所有,服务中心代  按有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负责房地产规划、管理、维修和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源保护局办公用房、实验用房、其它公用房及水…局负责管理的住宅等房产。

第二章 产权户籍管理

第四条 《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职工住宅的《房产证》,由服务中心负责办理。

第五条 《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筑许可证》及其它归档资料按有关规定办理,职工住宅的房产证由住房所有人保管。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的基本建设,经委规划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后,按照本办法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未经委规划计划部门批准立项,不得擅自报建和施工。

第七条 …护局办公区、宿舍区住宅楼的周边土地为公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搭乱建、任意圈占或进行其它违章建设。

第八条 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房屋时,由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拆迁手续,安置事宜由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排。

第四章 公有住房出售与出租

第九条 …护局公有住房的出售、出租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黄…会驻郑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委员会驻郑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需经局房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的出售及产权处理,按国家房改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即:100%产权出售给职工的住房,产权人出售住房时,须到局进行登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80%产权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购房人出售住房时,必须报局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凡未出售的公有住房,主要用于安排引进人才,可采取出售和出租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 职工租住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租金按…市房改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对外出租或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 职工所购住房或集资建房交付使用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装修、搬家时间自发放钥匙之日起为60天)将原住房交回服务中心,特殊情况经局房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可以顺延。原住房必须保持原有设施(设备)完好无损,房屋原有基本结构被改动的,必须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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