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申请生产条件及审批程序【员工管理制度】

各产煤乡镇、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煤矿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乡镇煤矿恢复维修和复工生产的审批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省政府和许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情况,对全市乡镇煤矿恢复维修和恢复生产有关事项特作如下通知;

 一、 乡镇煤矿恢复维修的条件

  1、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验收合格,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2、矿长必须具有煤炭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依法取得《矿长任职资格证书》。

  3、机电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技术副矿长必须具有煤炭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依法取得中级以上专业职称,取得《矿长任职资格证书》、经禹州市煤炭管理局对其任职资格进行认定。

  4、安全副矿长必须具有煤炭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依法取得中级以上专业职称,取得《矿长任职资格证书》、经禹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任职资格进行认定。

  5、已经按规定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每万吨100万元)。

  6、按规定足额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医疗保险的。

  7、煤矿已经设立生产技术科、配备5名以上具有煤炭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员。

  8、 井下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禹州市煤炭局培训中心培训并且考试合格取得《入井资格证书》。

  9、煤矿已经制定有完善的防治水、防治火、防治瓦斯、防治煤尘的措施和方案并经禹州市煤炭管理局聘请的专家组论证认可。

  10、煤矿所用包工队已经取得国家颁发的资质证书并经禹州市煤炭管理局认定。

   

  二、乡镇煤矿恢复生产的条件

  1、 经河南省政府批准恢复生产的。

  2、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验收合格,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3、矿长必须具有煤炭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依法取得矿长任职资格证书。

  4、机电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技术副矿长必须具有煤炭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依法取得中级以上专业职称,取得《矿长任职资格证书》、经禹州市煤炭管理局对其任职资格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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