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使本人事作业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公司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嗣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第: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三、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临时员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应规定,或参照本规定办理。


四、关于试用、实习人员,新进员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或订之。


  第二章录用


第三条: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人员甄选流程提出申请,经本系统总经理或主管副总裁批准后,由人事部门统一纳入聘计划并办理甄选事宜。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采用考试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新进人员经考试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手续。原则上员工试用期三个月,期满合格后,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六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证件:


一、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五、试用同意书。


六、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四、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六、因品行亚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七、体格检查不合格者。经总裁特许者不在此列。


八、其它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八条:员工如系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视情况与本公司签订“定期工作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九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第十条: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赴所分配的单位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