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商品退税率查询系统【出口退税率查询】

 数据更新至2010.07.15,调整了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请输入待查询的条件,即可进行出口退税率查询。

查询地址  http://www.eastgrace.com/cmcode/ckts.htm

现行税率鉴定及使用的特殊规定

自2006年起,出口退税商品代码的基本商品全面采用10位商品编码,取消原来的8位基本商品代码,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政策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细化,扩充为11位,作为基本商品代码,出口企业退税申报应按扩充后的基本商品代码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含金产品实行 免税政策,将含金产品代码单独列表。
消费税双重征税是税收政策新变化。以往的消费税征税是按照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方法计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1]84号文对于酒类产品消费税规定采用复合计税方法,具体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原扩充第9、11位码的方式取消。海关提供的标准商品代码的基本商品为8位或10位,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政策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细化,扩充为9位或11位,作为基本商品代码,出口企业退税申报应按扩充后的基本商品代码执行。
高新技术产品商品码的说明:此 规定自2004年1月1日取消。原规则“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海关商品代码和有关部门高新技术文件规定,对高新技术产品商品代码进行了认定,如果原海关商品中 既包含高新技术产品,又包含非高新技术产品,需对此进行扩展,扩展规则为:在第9或11位将非高新技术产品扩展为1或2等;将高新技术产品扩展为8”作 废。若需要进行税率的扩展,则按正常规则处理。
以前年度取消的出口企业专营商品的管理约定。原规则“在商品税率库的‘特殊商品标志’栏中,若内容为大写字母,则表示该商品为专营商品”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1年废止使用企业自加商品码,全面采用标准商品代码及标准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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