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余料件内销或用其生产的制成品内销【外贸流程】

节余料件内销或用其生产的制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企业节余料件内销或用节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内销,海关如办理手续?

  海关按下列情况办理:

  (1)节余料件金额占加工贸易合同顶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下同)、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下同)以下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免于审批,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由海关对节余料件按规定征收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免领进口许可证。

  (2)节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顶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按有关内销审批规定审批,海关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对合同内销的全部节余料件按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其中,节余料件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还要按规定向海关补交有关进口许可证。

  (3)使用节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需内销的,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按上述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办理。内销的副产品,主管海关按其内销时的成交价格总价的比例,折算成对应的进口料件,按上述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办理。对上述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根据相同可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或同期国内市场批发价格(按倒扣法)进行折算。企业应如实申报内销副产品价格占全部制成品总价的比例,必要时需提供有关交易市场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等,由主管海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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