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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事流程图

二、乌鲁木齐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分中心、科室、管理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遏制我市房价过快上涨,经报自治区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同意并经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同意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建造、翻修、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购买二手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三、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借款申请人责任,并停止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如期归还贷款,连续逾期三期或累计逾期六期,逾期信息将记入个人征信记录,借款人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将不予受理。
  七、相关职能科室在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做好系统的调试运行工作。

  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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