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5年新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以下简称9号文)中对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有了详尽的规定,结合此文以及最新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2011年9月1日施行),存在以下六个无效区间。
根据新税率算出来的无效年终奖区间 | ||||
级数 | 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无效区间 |
1 | 不超过1,500元 | 3 | 0 |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 | 10 | 105 | 18,001-19,283.33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 | 20 | 555 | 54,001-60,187.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 25 | 1,005 | 108,001-114,60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 30 | 2,755 | 420,001-447,50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 35 | 5,505 | 660,001-706,538.46 |
7 | 超过80,000元 | 45 | 13,505 | 960,001-1120,000 |
这些无效纳税区间有两个特点:一是每个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相应点;二是相对无效区间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随税前收入增加、税后收入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如年终奖为18001元时,相应的个税为1695.1元,税后收入为16305.9元;而年终奖为18000元时,应缴的个税为540元,税后收入为17460元。可看出:税前收入增加1元,税后收入减少1154.1元。
人事部门在设计年终奖的发放额度时,一方面要避开无效区间,另一方面尽量选无效区间的起点减去1后的余额作为年终奖最佳金额,如选18,000元、54,000元、108,000元、420,000元、660,000元、960,000元。因为按照这些金额适用税率将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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