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税务知识大全】

北京市关于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20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进行车船信息的登记。纳税人车船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于车船信息发生变化30日内进行车船信息的变更登记。 7

登记方式:
1、可以在进行地税税务登记时,同时填报车船信息的相关表格,一并交所属税务管理局所;
2、网上申报地税的,可以在网上自行登记车船的相关信息。 9

二、缴款期限:
单位车船税应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15日缴纳税款。 8

请参见《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第七条 车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与地点
(一)车船税纳税人为单位的,其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15日,纳税人向其税务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单位购置新车船的,纳税人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登记证书所记载登记日期的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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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船税税额标准:
大型客车 600元/辆
中型客车 540元/辆
小型客车 480元/辆
微型客车 300元/辆 5

一般的小轿车都是480元/辆。 8

四、申报方式:
车船税税源登记完成之后,网上申报地税的单位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15日,可以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一样申报、抄写缴款书,盖好银行预留印鉴后到开户银行缴款。
已经申办数字证书的,税款从开户银行即时划账,几天后可到银行取回单。 7

北京地税的服务举报热线电话1236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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