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向灾区捐赠规定【税务知识大全】

个人向灾区捐赠规定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比如,某人3000工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30%即300部分可以扣除。要交700应纳税所得额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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