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色商标注册条件比较【怎样注册商标】

     我国新商标法中增加了商标的构成要素,将商标法的注册范围扩大到颜色商标。这是我国为适应TRIPS相关规则而在商标法上作的一次重大修改。但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对颜色 
        商标的注册只作了笼统的规定。实践中,对于什么样的颜色可以作为商标保护,颜色申请商标要具备哪些条件,对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如何运用,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研究发达国家的颜色商标制度对完善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会有很大的帮助。
   美国的颜色商标注册制度。1946年制定的“兰哈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以由“文字、姓氏、象征、设计或以上 之组合”构成。由于法律使用了“象征”和“设计”,上述定义就具有了非常广泛的含义。“象征”和“设计”可以包括数字、颜色、气味、声音、产品包装和外观 设计等等。此前,美国的普通法一般不承认单纯颜色的商标。“兰哈姆法”通过之后,虽然拓宽了商标的注册范围,但是国会将承认颜色商标与否的裁量权留给法 官,法院则选择了普通法不承认颜色商标的传统。直到1985年,联邦巡回法院判决粉红颜色可以成为注册商标。法院认为粉红色不但表明了商品的来源,也建立 了所谓的“第二层含义”。法官指出,当事人花费了大量金钱,长时间做广告强调其独一无二的粉红色纤维玻璃隔离材料,终于建立了所谓的“第二层含义”。因此 在“兰哈姆法”通过之后,许多先前不受保护的标识,包括容器、商品形状、包装、声音等等,都成为受保护的商标。上诉法院声称任何符合商标要件的标识皆应受 到保护。
  根据美国的司法体制,某一巡回上诉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对其他巡回上诉法院只有参考的价值,而没有约束力。所以,此案后,一些巡回上诉 法院并没有遵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推理,甚至仍然坚持“颜色本身不能作为商标而被占有”的原则。1995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案件明确了颜色本身可以成为 受保护商标,但前提是先要建立“第二层含义”。该案原告长期以来制造出售一种特殊金绿色的纸板给干洗店使用。原告的竞争对手之一的被告也开始制造出售同一 金绿色的纸板给干洗店使用。原告在专利商标局注册金绿色产品的商标后,便控告被告侵害其商标。联邦地方法院判原告胜诉。被告提出上诉后,联邦上诉法院却推 翻了联邦地方法院的判决,并裁决“兰哈姆法”并不保护颜色商标。直到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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