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个体工商户条例》为个体户松绑【个体工商户条例】

      新版《个体工商户条例》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5号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多项规定充分体现国家鼓励、扶持、支持与规范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解除了对个体工商户的诸多法律禁锢。

 
  《条例》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比较2009年7月21日公开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拟定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表述,取而代之的是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这意味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游商小贩是否可以登记成为个体户,条例授权省级政府自行决定。
 
    与现行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相比,条例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申请设立者身份的限制,放宽了经营范围。
 
   就个体户身份,暂行条例规定必须是“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条例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就经营范围,暂行条例规定个体户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条例明确个体户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就应依法予以登记。
  
  就雇工人数,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可这对许多餐饮经营者来说,明显做不到。条例取消了这一形同虚设的限制,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条例增加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最后,条例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个体私营者亟待政策阳光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秘书长刘小平对媒体表示,新条例的实施将为中国3400多万个体户提供更加宽松的法律环境、政策环境。新条例的实施将会对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并且很好地带动就业形势的好转。
 
  除去上述“松绑”的内容,新条例还要求政府主动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另外,个体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历来,个体户的资金周转问题都是其发展的掣肘,要落实上述新规还亟待从金融监管体制上予以设计,不仅要具有完善的风险补偿机制和税收优惠政策,还应设立个体户信用评级标准,对拓宽民间融资渠道作出全方位规划。
 
  新条例的发布是对新的经营需求和社会现状的认可,也是对中国近年来个体经济发展趋势的顺应及助推,如果能够切实执行,应能促使个体经济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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