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及制品出口将对货源地函调 足额纳税方可退税

白银及制品出口将对货源地函调 足额纳税方可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号)。 文件旨在防止白银及其初级制品出口增长异常,走私进口违法现象严重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通知》规定,从今年1月3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白银及其初级制品,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函调及回函的内容在函件的\”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中填写。对回函确认出口上述产品或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银)已足额纳税的予以退税。对回函确认上述产品或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银)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或其他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纳税不足情形的不予退税,实行出口环节免税。


  《通知》要求,对出口上述产品,特别是出口到香港或经香港转口的上述产品,各地税务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核,除了核对相关凭证和电子信息外,还应对出口企业或供货企业生产的上述产品进行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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