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缓冲权益骤变新法获认可

上市公司缓冲权益骤变新法获认可     上海证券报2月29日《另辟蹊径 兰生股份“缓冲”34亿权益变动》一文曾指出:兰生股份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特殊方法进行计量,从而“缓冲”了34亿元的股东权益变动。本报昨日获悉,证监会会计部已经认可了这一处理方法,但强调以后会计期间必须遵循一贯性原则。

  证监会会计部认为,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包括《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所规定的估值方法在内的、合理的方法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同时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其采用的估值方法和估值过程进行详细披露。


  对于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是采用“时间比例法”确定公允价值,即根据初始取得成本、估值日的市价、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以及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计算确定。


  兰生股份共持有海通证券1.01亿股,成本为2.74元,2010年11月8日后方能解除限售。若按照海通证券去年年末的收盘价54.92元计量,并考虑所得税影响,兰生股份的股东权益将调增39.7亿元。但采用上述“时间比例法”后,兰生股份将每股海通证券限售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为9.71元,根据其所采用的25%所得税税率计算,仅调增了股东权益5.3亿元,较上述市价计量减少34.4亿元。


  不过,并非所有公司都采用类似兰生股份的计量方法。民生银行2007年年报显示:其持有海通证券股权1.90亿股,股权性质也是限售股,限售期则为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8个月。民生银行以年末收盘价54.92元进行计量,这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公允价值为104.60亿元。而仅此一项,其股东权益就增加了70.22亿元。


  由于近段时间以来,证券市场波动明显增大。3月25日,海通证券的收盘价已跌至31.16元。因此采用“时间比例法”等合理的估值方法后,在限售期内,上市公司将可以“缓冲”因被投资企业股价的涨跌而产生的股东权益剧烈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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