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外企所得税汇算清缴 总分机构汇总申报须证明

深圳外企所得税汇算清缴 总分机构汇总申报须证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深国税告[2008]5号)于日前发布,《通告》对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进行了部署。

  汇算清缴范围


  2002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时限


  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为2008年5月31日。


  汇算清缴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先行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下载汇算清缴申报软件,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和调整2007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根据预缴所得税确定2007年度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网上申报大厅传输有关企业所得税数据,并结清所得税税款。网上申报成功后,纳税人应于2008年6月30日前携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纸质资料,就近选择我局所属任何一个区、分局征收前台办理资料报送等相关申报确认事宜。


  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A类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报送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一式两份)及附表(一套);


  2.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其情况说明书;


  3.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


  4.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一式两份,


  无论企业有无关联企业或关联交易都必须填写);


  5.各类企业所得税审批及报备文书(复印件)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B类核定及经费支出换算的纳税人应报送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一式两份)及附表(一套);


  2.企业年度费用支出明细表;


  3.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


  4.地税局2007年各月份营业税申报表(复印件);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


  总、分支机构汇算清缴要求


  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如总机构或营业机构在深圳市的,应在2008年5月31日前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并在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达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如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在深圳市的,应在6月30日前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汇总申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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