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国税局明确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若干问题

大连国税局明确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若干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各纳税人从第一季度起应按新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为明确申报中的若干问题,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的通知》。

 


  一季度起启用新的纳税申报表


  《通知》明确,从第一季度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规定,启用新的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应按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在预缴申报时不须进行纳税调增和纳税调减,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增和纳税调减。纳税人用本年度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弥补,在预缴申报时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须按填表说明填写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预售收入按填表说明要求填写,即按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填写在第4行“利润总额”中。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资企业,在总局未有规定前,利润率暂按原规定执行。


  据实预缴的小型微利企业暂减按20%预缴所得税


  对实行据实预缴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在预缴申报时暂减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填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按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该企业不得按照此规定执行。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进行认定,并按照适用税率汇算清缴。


  核定征收户如上年符合小型微利条件,本年可暂减按20%预缴


  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如果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在预缴申报时暂减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进行认定,并按照适用税率汇算清缴)。纳税人填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时,按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将减征的5%所得税额在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栏填报。


  1月1日之前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暂按25%预缴


  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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