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小企业迎来发展契机 多项税收优惠成助推器

湖北中小企业迎来发展契机 多项税收优惠成助推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地税发[2008]76号)。文件旨在加快发展县域经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多项税收优惠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企业的改组、改制,做大做强,实现规模经营,对其合并、兼并企业的行为和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凡符合国家规定免税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八)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九)中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中小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二)中小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中小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四)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趴《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五)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加强执法检查保证优惠政策落实


  为落实以上优惠政策,文件还强调要加强执法检查。要求各地要认真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将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执法检查的范围,检查督促各级基层地方税务机关把政策落到实处。对政策落实不到位、不及时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保障政策全面、及时、准确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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