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个体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定额须重核

厦门:个体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定额须重核    日前,厦门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厦国税函[2008]16号)。《通知》对个体户定期定额征管的若干问题予以明确。

  每年确定一定比例定额户进行调查


  根据文件要求,该市主管将对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年度内在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5%-10%的幅度内确定典型调查户数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厦门市由各区局。


  超定额20%的应申报缴税


  文件规定,定期定额户具体申报期限确定在定额执行期结束的次月15日前(每年2月15日前),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如果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核定定额20%比例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定额的须重新核定


  根据厦门市具体情况,文件规定该市确定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实行按季申报。同时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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