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新的耕地占用税条例 推进耕地保护 从今年1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2月2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条例》)施行中的具体政策界限。现在,新的《条例》和《实施细则》已在全国贯彻执行。国家为什么要出台新的耕地占用税的政策,新的耕地占用税政策与过去的政策有什么区别,带着众多纳税人的种种疑问,我们采访了成都市地税局的陈明副局长。
问:为什么要重新修定新的《条例》?
答:新的《条例》是相对过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而言的。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1987年4月1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发(1987)27号文件,在全国开始对占用农田的行为征收耕地占用税。20多年来,耕地占用税较好的发挥了保护农田的税收杠杆作用。以成都市为例,1987年到2007年,全市共对占用60多万亩耕地的行为征收耕地占用税27亿多元,对占用60余万亩耕地的行为减免了耕地占用税,对保护耕地、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
20多年过去了,旧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例如,20世纪八十年代时,全市的土地价格普遍不高,全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也普遍较低。全市最高的为每平方米15元,最低的为每平方米5元。换算过来,占用每亩耕地的耕地占用税只有3300多元到9000多元,在土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今天,这样低的税额已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了。这样的情况在全国也普遍存在,所以,国务院2007年第511号令批准发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今年中央的“一号文件”中又进一步明确,“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主要用于‘三农’,重点加强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修定并执行新的《条例》,不仅关系到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还关系到“三农”建设。
问:新《条例》与旧《条例》相比有那些变化?
答:新《条例》和现行条例相比,在内容上作了四方面大的修改,即:
1、提高了税额标准,在现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上提高了四倍左右。四川省由过去的每平方米平均5元提高为现在的每平方米平均22.5元,成都市则会更高。同时,为保护基本农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
2、统一了内、外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
3、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例如,过去,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均免征耕地占用税。现在,按照新的《条例》和《实施细则》,则要按照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4、加强了征收管理,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耕地占有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问:新《条例》中重新规定的纳税人有哪些?
答:新《条例》不仅规定了实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也包括了用地申请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既: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了建设用地人的,建设用地人为纳税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用地申请人为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以及临时占用耕地的,实际用地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问: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范围有哪些?
答:凡占用农田或占用种植农作物的农用地(园地、自留地、菜地、鱼塘、人工草场)以及其他农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均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上述范围耕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问:耕地占用税如何计征?
答: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的面积,包括经批准的、未经批准的以及临时占用的耕地以及其他农用地的面积。
问:减免耕地占用税的范围有哪些?
答:为加强征管,新《条例》制定了严格的减免规定: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必须是直接用于军事用途占地的才免征耕地占用税;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必须直接用于上述范围用途占地的才免征耕地占用税。
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均减按每平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4、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5、对上述免征或者减征的耕地,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应当按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问:对临时占用耕地如何征管?
答: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能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可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对超过期限未能复耕的,已缴税款不予退还;对占用耕地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
问:占用其他农用地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如何征管?
答: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按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用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免予征收耕地占用税。
问:什么时间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用地单位和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耕地占用税事宜。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耕地占用税由耕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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