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直发工资不应改变其会计核算行为

财政直发工资不应改变其会计核算行为    目前,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及津补贴均由财政直接拨付至每个人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工资账户上,且其津补贴以公平合理、以人为本为目标,实现公务员津补贴水平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行政权力脱钩。此举对于提高和平衡公务员的工资及其福利待遇、遏制单位和单位之间的相互攀比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但在笔者的审计实践中,发现财政直发工资及津补贴部分的会计核算存在着不足:一是有的单位对于此项业务的会计核算不记收入亦不记支出,其理由是资金没有到单位的账户上,而是直接支付给了个人。该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单位财政收支不实,缺乏人员经费支出这一块。同是亦不符合《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二是单位制作的工资及津补贴发放名册(表)无受领人签名字,该行为似乎成了一个普遍现象,此举不仅与相关财务制度不相符(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有很明确的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和抚恤救济费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后列报支出),而且容易形成单位或部门的“自有资金”。如有的单位人员已经停薪留职或其他原因,长期不在本工作岗位,其工资存折很自然的得由单位保管,财政直发工资及津补贴时,因为大家都没有看到和需要在领取工资及津补贴的自制凭证上表签字盖章,缺少群众监督或相互监督这一环节,而不在岗的人员根本就没有去想要领那一份薪水,其实是由单位代领了。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单位套取了财政资金,形成单位的“自有资金”,而单位又只有极少数人员知道此笔资金的存在,那么在使用该项资金中会造成此项资金使用的不确定性,其合法性也就可想而知了。
  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建议:一是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财政拨入的工资及津补贴资金,应作财政拨入资金的账务处理,相应的在发放时作经费支出—人员经费支出的账务处理,以利真实反映财政收支状况;二是各单位在自制的发放工资及津补贴凭证表上应该让受领人签字,以利从源头上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三是在相关的财务制度上有关部门应予以完善,如行政单位财务制度及其规则,应明确注明自制凭证应具备的合法性合规性要素,以利从政策上规范其行为;四是财政、监察、审计及相关经济监督部门加大对套取财政资金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除追缴虚报虚领的财政资金外,另对责任人处以相应的罚款,并给予相应党纪、政纪的处分,倘若触犯刑律的,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让打着为“公”幌子的人实际自己想占便宜者“想”不到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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