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132家公益性组织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江苏省132家公益性组织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记者从江苏省财政厅税政处获悉,目前,我省获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已达132家。有关企业和个人向此132家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进行公益性捐赠,可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迅速。据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和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联合进行的一项私营企业调查显示,有63.6%的私营业主有过捐赠行为,100名优秀企业家平均捐赠3670万元。另据中国慈善排行榜办公室不完全统计的基础数据显示,2007年下半年,捐款超过1000万元的民营企业达到22家之多。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2007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我省财政厅也会同省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认真贯彻落实,制定了《江苏省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试行)》,为提高我省企业和个人向社会公益性事业捐赠的积极性,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政策和操作平台。
    据了解,申请认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根据办法规定,我省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要求认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资格认定申请和有关资料,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对非营利性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后,对符合捐赠税前扣除条件的,由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于次年的1月底前予以公布,并同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获取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必须将所接受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用于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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