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江苏省民营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解读江苏省民营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民营企业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重要力量。近年来,国家为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对我省民营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逐一作了解读。
    一、营业税:
   (一)为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的规定,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自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向其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为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推动物流产业的发展和升级,根据《国税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规定,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简称“试点企业”)将其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企业的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五)为扶持中介机构发展,促进社会化产业分工,我省采取列举的方法,规定对广告代理业、拆迁代理业、货运代理业、商标代理业、保险代理业、报关代理业等行业实施差额计征营业税,即按照代理企业实际收取的报酬,不含替委托方代收转付的费用,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大大减轻了代理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三)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四)企业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五)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六)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
    (七)对企业从事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可给予五个方面的优惠。1、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加计扣除50%。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5、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八)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可在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扣除100%。
    三、地方税部分:
    (一)支持企业改组改制、投资联营
    1、印花税。(财税[2003]1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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