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盘点

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盘点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强调了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并规定企业所得税核算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新准则相比原有规定更强调截至某一时点止,累计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更体现了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出发,对差异动态变化的关注。笔者从资产计价的视角对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作了如下分析。
  一、固定资产
新会计准则与现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基本相同,但对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就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等处理的不同,可能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由企业根据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并允许企业计提减值准备;
  现行所得税法除某些按照规定可以加速折旧的情况外,基本上可以税前扣除的是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的折旧,另外税法还就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出了规定,且不允许企业计提减值准备。
  二、无形资产
  新会计准则规定,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所发生的支出可以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现行所得税法规定,所有研究开发支出计入管理费用,可税前扣除。
  新会计准则规定,有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按期摊销其账面价值,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但年末可计提减值准备;
现行所得税法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摊销额允许税前扣除,但不允许年末计提减值准备。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新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于每一会计期末的账面价值为公允价值,期末将公允价值变动形成利得和损失计入利润表;
  现行所得税法规定,该类金融资产期末按成本计量,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差额产生利得和损失。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新会计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汇兑损益外的公允价值变动差异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直至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再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现行所得税法规定,该类资产期末按投资成本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差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五、投资性房地产
  新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有两种核算方法:(1)按成本模式,按期计提折旧或摊销,年末发生减值可计提减值准备;(2)按公允价值模式,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年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将公允价值变动差异计入当期损益;
  现行所得税法规定,不论会计上按什么方法核算,均允许计提折旧或摊销,但不可计提减值准备,也不可确认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六、长期股权投资
  新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企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末按享有或分担被投资企业当年净损益计入投资收益,增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现行所得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能调减投资成本。
  新会计准则规定,当被投资企业因接受捐赠、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原因增加所有者权益时,企业应按有表决权股份计算享有部分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现行所得税法规定,投资企业不作处理,以保持原始投资成本。
  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新会计准则规定,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能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交换不能影响企业的会计损益,只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现行所得税法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应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购置非货币性资产两项业务,并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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