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新规 残疾人享有减免个人所得税等优惠

山东发布新规 残疾人享有减免个人所得税等优惠   《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从4月25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该规定实施后,山东省残疾人将享有减免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聋人)手机短信费用减半缴纳等其它一系列优惠措施。

    《规定》的内容共有30条,分别从残疾人的组织和机构、扶贫、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康复、文化生活、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规定了残疾人的各项基本权益和优待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责任问题,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采取有效优惠扶持措施,改善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据《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学生,应当免除杂费、寄宿费、教科书费,并对在校贫困残疾学生的生活费给予补助。


    其中,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学生,并放宽残疾学生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贷学金审核条件。


    据《规定》第八条规定,残疾人组织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一)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物品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二)参加人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的营业税;

    (三)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残疾人使用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缴纳的车船税;

    (五)残疾人福利机构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六)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


    据《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下列优惠:

    (一)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二)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三)聋人的手机短信费用减半缴纳;

    (四)肢体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减半收取登记手续费,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


    另据该《条例》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在人员录(聘)用中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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