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是富人税还是人头税?

个税是富人税还是人头税?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但是,人们仍然不断地进行激烈的口诛笔伐。其实人们对起征点的关注与争论的背后,实质上是对个税功能的关注与怀疑,个税是“富人税”还是“人头税”?


  个人所得税存在的意义就是调节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即国家运用公共权力向富人多征税,再通过转移支付或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帮助穷人。富人要比穷人缴纳更多的税,这种“劫富济贫”的方式在经济学上似乎是一个无需证明的公理,但为什么富人要比穷人多交税则是涉及哲学和社会学的复杂命题。富人们会说,通过自己的努力(或运气)得到的财富,凭什么要反哺穷人?穷人们则声称,富人享用了更多的公共服务,就该得到反哺!19世纪兴起的效用主义认为,从富人手中“劫”走1元给穷人,对富人造成的伤害要小于对穷人效用,穷人的所得大于富人的所失。由于整个社会效用增加,“劫富济贫”这笔买卖划得来。但从富人家里搬东西给穷人,不仅要支付必要的搬家费,而且还难保搬运过程中不丢三落四,即存在所谓的“税收成本”,因此又有人据此认为,税收能劫富,但不能济贫;能均贫,却不能共富;能使富人少富,却无法使穷人更富。因此,尽管税收能调节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差距,但如何征税就显得十分重要。


  “拔鹅毛而鹅不叫”一直是征税的最高境界。然而,现在而今眼目下,被税务部门称为征管“第一难”的个税,尽管改革不断,增长很快,却被老百姓戏称为“征的不如漏的多”。不仅被“拔了毛”的在叫,而且没有被“拔毛”的也在嘎嘎叫。


  任何一种税收都是收入分配的调整,其良好的运作离不开三个关键因素的协调配合:纳税人收入的确定(纳税所得)、税率的设计和征管的水平。1799年发源于英国的个税自1980年登陆中国时,受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从一开始就水土不服,先天不足。


  首先,从纳税人收入的确定来看,个税实行的按收入来源分类课征,并从一开始就把收入锁定在工资、薪金所得,这客观上方便了高收入者避税,却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因为富人收入来源渠道较多,分类计征后随着适用税率的降低,税负也降低;而中低收入者收入来源单一,相对而言税负就会较重。而且,个税采取的是“个人申报”而非“家庭申报”的方式,月收入相同的单身汉和一个“上有老、下有小、中间还下岗嫂”的家庭顶梁柱的税负毫无差别,这谈何公平?尤其是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家庭事实上分担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而在西方,子女教育、赡养等费用均排除在个税之外。


  其次,从税收征管来看,随着居民收入结构发生新的变化,包括财产性收入在内的多种合法收入不断增加,但个税征收方式原地踏步,仍采取分类征税模式,虽然2006年推出了个人自行申报制度,但这一制度过高地估计了富人们的纳税自觉性。对工薪阶层而言,实行单位代扣代缴,几乎无一漏网;对不以工薪收入为主的富人,则实行自行申报。2006年自行申报的第一年,只有预计的1/4的富人自行申报纳税,就表明这种太理想化的、软弱的征管方式很难对富人生效。将征管便利留给自己,将负担乃至损失抛给社会的这种欺软怕硬的征管方式,违背了个税的初衷,并走向反面,成为扩大收入差距的致因之一。美国《福布斯》杂志发表的2007“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中,中国税负名列世界第3,但富人的税负在全世界最轻。一边是火焰,一边是海水,如此尖锐的反差就是当前个税征管对工薪阶层“强效”,对富人“弱效”的最好证明。


  最后,从税率设计来看,现行个税采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从表面上看,富人要比穷人多纳税。但每一次起征点的调整,实际上却是富人获益。一个月收入1800元的人,起征点调整带给他的好处是每月少交10元;而一个月收入2000元的人,所能得到的好处是少交20元;一个月收入2500元的人,所能得到的好处是少交40元;依此类推,高收入者最高能获得的好处是每月少交180元。这种悖论表明,个税的税率设计仍欠科学。


  起征点的调整,只是个税体制改革中的冰山一角。不从整个税制加以改革,在遗产税等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个税难以担当缩小差距维护公平之大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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