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堤围费的会计分录

关于堤围费的会计分录

深圳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征堤围防护费。市水务局负责人表示,该费为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征收标准为周边城市的1/3到1/2。按该《办法》规定,在深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堤围防护费。堤围防护费按缴费人申报流转税时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比例计算征收,其计征方式为超额累退费税率法,即销售额越大,计征费率越低。销售(营业)额在1亿元以下部分,按0.5‰费率计征;销售(营业)额在1亿~10亿元、10亿~20亿元及20亿~30亿元之间的部分,分别按0.4‰、0.3‰、0.2‰费率计征;销售(营业)额在30亿元以上部分,按0.1‰费率计征。另外,对政策性银行以及未达到我市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的缴费人免征堤围防护费。堤围防护费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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