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收付”与“会计核算”应当区别对待

“国库收付”与“会计核算”应当区别对待     近年来,随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施,而对“会计集中核算”逐渐弱化,认为“国库集中收付”可以替代“会计集中核算”,其实不然,两者概念截然不同,有着不同的内涵。

  “国库收付”也叫“国库集中收付”,它是贯穿于财政预算执行的全过程,是预算执行制度创新,是与公共财政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相伴生的一项配套制度,是与财政收支分类改革相适应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国库集中支付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中的一个方面,即资金直达,减少中间环节,是总预算会计拨付资金的方式。

  “会计核算”也叫“会计集中核算”,它是由“会计委派制”演变而来的,会计委派制就是把会计人员由各个单位分散管理,改为由财政部门(或会计管理局)统一管理,然后再委派到各个单位做财务工作,这样在实践中鞭长莫及,愿望和出发点都很好,但是效果难以实现;为此,逐步把会计人员集中起来做账,成立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统一管理会计人员,集中核算各个单位的会计账务,这样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质量,通过专业会计人员做账,大大提高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对不同规格的机关,应采用不同模式,不能一概而论,不能把“国库集中收付”与“会计集中核算”混为一谈,如果概念不清,就会使工作开展容易偏离方向;对于“国库集中收付”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应当区别省级以上机关和市县以下基层地方机关分别实施。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可以在各级财政部门实施,都是非常必要的。就中央和省级而言,由于中央和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资金拨付量大,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都有规范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专业化水平高,有利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施行,通过推行财政部门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就足够解决问题,仍然可以继续保留各个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会计处室,进行各自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没有必要实行会计集中核算。

  在县、市级基层地方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中,情况绝然不同,有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不健全,有的小单位人员较少,会计还是兼职的,光靠财政部门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不够的,很难规范管理,应当把会计人员也由核算中心集中统一管理,账务集中核算。就是把会计人员由单位分散管理,转向集中统一管理,并不改变各单位的会计核算主体,而是由集中核算中心办理记账集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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