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笔小额坏账损失鉴证把握三个环节

单笔小额坏账损失鉴证把握三个环节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第二十一条第六款规定,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单笔小额坏账损失鉴证业务是13号令赋予注册税务师运用职业判断手段,对鉴证对象的损失进行认定的特殊规定。那么,税务师事务所在实施鉴证过程中,如何运用职业判断?职业判断的依据是什么?相关鉴证业务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注册税务师在从事这一鉴证业务中,要坚持重要性原则,税收法定性原则和完整性、可靠性原则,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特别要注重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的、适当的证据,为运用职业判断,作出合理评价和计量提供保证,防止可能导致鉴证对象信息发生违反税法或错误申报的情况。因此,在实施这一鉴证业务中,税务师运用职业判断时主要应把握以下环节:
  第一,确认损失的真实性。要获取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的信息,收集企业会计账证、纳税申报资料、催收记录等内部证据,识别和评价该笔应收款项发生的内容、时间、金额和债务人主要资料以及未能收回的原因,确认损失的真实性、准确性,并为鉴证对象所有。
  第二,取得债务人有无偿债能力的适当证据。单笔小额应收款项一般都是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借贷往来和私人借贷款项,运用职业判断时,要以税收法规为依据,获取债务人有无偿债能力适当证据,对企业提供的外部证据进行验证或实地调查取证。一般要分别取得以下证据:债务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要取得工商部门或当地镇(乡)政府企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企业破产、倒闭或连续3年停止经营活动的证明;债务人为个人的,要取得当地村委会以上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或失踪、死亡、或无能力偿还债务的原因等债务人的现状和经济情况的证明;涉及担保的,还要同时取得担保人的相应证据。取得证据后,对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评价,以此作为评价该笔损失款项的主要依据。对债务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确已倒闭,停止经营活动3年以上以及死亡、失踪的,可直接认定为损失。
  第三,合理测算清收成本。13号令对认定损失的单笔小额应收款项有“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规定,税务师在职业推断时并不完全把此作为认定单笔小额应收款损失的唯一依据,而是更注重对外部证据的验证,判断债务人的经济现状及其有无偿债能力,将此作为重要依据。对债务人具有偿债能力又无催收记录的,一般不轻易确认为损失;对具有催收磋商记录、确实无法追偿的,可有根据地预计单笔应收款的清收成本,包括提起诉讼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以及追收工作人员的工资、差旅费、电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凡追收成本等于或高于债权金额的,可认定为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不值得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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