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金融工具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金融工具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   随着投资性金融工具渠道的拓宽,企业运用金融工具进行投资、使资产产生增值的行为也日益增多,企业在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投资收益也面临着税收问题,现分析如下。
  企业取得的2007年以前投资所得的税务处理
  (一)境内A股股票投资企业在境内A股股票市场进行投资,产生的收益可分为上市公司分红、派息所得和股票转让所得。
  1.分红、派息所得对于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取得的分红、派息所得,应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收到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所得后,首先要看本企业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税率差,如果存在税率差,则应进一步看对方是否为享受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在对方享受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的情况下,不需要补税,否则需要将取得的分红、派息所得还原为税前收益,并入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补税。
  2.股票买卖价差如股票买卖价差为净所得,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股票买卖价差为净损失,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最新政策,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第6年一次性扣除。该通知同时明确,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境内封闭式基金投资在投资境内封闭式基金理财方式下,取得的所得有基金分红收入和在二级市场买卖基金的价差收入,目前规范税收政策的文件主要有财税〔1998〕55号。
  1.基金分红财税〔1998〕55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股息性、股票买卖价差等其他性质的所得未作出相关明确。对于机构投资者从封闭式基金中取得的基金分红,可参照开放式基金的相关政策,即财税〔2002〕128号文件的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基金买卖价差财税〔1998〕55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基金买卖差价损失,由于其不属于股权投资性质的损失,因此可以直接抵减企业经营性所得。
  (三)境内开放式基金投资在境内开放式基金理财方式下,取得的所得为基金分红收入和赎回基金的价差收入,目前规范税收政策的文件主要有财税〔2002〕128号。
  1.基金分红财税〔2002〕128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基金赎回财税〔2002〕12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处同样需要注意,对于赎回基金发生的差价损失,由于其不属于股权投资性质的损失,因此同样可以直接抵减企业经营性所得。
  (四)债券投资目前政策规定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对于企业在债券交易市场买卖国债取得的价差收入,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对于买卖国债发生的损失,可直接抵减经营性所得。企业投资国债以外的其他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及债券买卖价差收入均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对于买卖债券发生的损失,可直接抵减经营性所得。
  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投资所得的政策变化
  (一)境内A股股票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对于企业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缴税,仍要区分所取得的收益的性质进行不同处理。对于股息、红利,首先要看持有期限,如超过12个月,视同直接投资,所获得的股息红利计入免税收入;持有期不超过12个月的,不适用投资所得免税政策,具体征税方法有待明确。股票买卖价差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的范畴,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税。
  (二)基金投资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于机构投资者买卖、赎回基金单位产生的差价所得,仍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
  (三)债券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企业在二级市场买卖国债、企业投资其他债券取得的利息计买卖价差收入仍需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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