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行业人才培养“三十条”,提高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水平,根据行业培训工作实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08年5月20日之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部。
  联系人:孙志宏、鲁冰;
  联系电话:(010)68721166转1401、5503;
  传真:(010)68721166转5402;68474986
  电子邮箱:train@cicpa.org.cn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00八年五月十四日
  抄送: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落实行业人才培养“三十条”,提高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水平,根据行业培训工作实际,现就《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为了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在继续教育中的基础作用,符合《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开展的内部培训,可以确认其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
  事务所申请内部培训资格,原则上应符合《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地方协会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确保培训质量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注册会计师人数标准,但最低不得少于30名注册会计师。
  各地方协会在确认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时,要建立健全资格审查制度和考核评估程序,要在考核事务所数量和规模条件的同时,对师资配备、培训条件、培训效果等开展定期考核和同业互查,以保证事务所内部培训的质量。
  各地方协会认可的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名单应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二、为拓宽培训渠道,提高培训工作效率,各地方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试行组织开展视频点播形式的继续教育,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在保证培训质量和学习效果的前提下,地方协会可以确认注册会计师参加视频点播的学时。视频点播学时依据《制度》第五条中“其他形式”继续教育进行确认,其所确认的学时数量每个培训周期不超过32个。
  对于当年仅参加视频点播培训的注册会计师,由地方协会集中组织考试,检查培训效果。成绩不合格的应参加强制面授培训。
  事务所根据规模及内部管理情况,应当有一定比例的人员必须参加面授培训。事务所高层管理人员必须参加一定数量的面授培训。
  三、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接受总所培训并申请确认学时的,应在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后,报分所所在地地方协会,并由分所所在地地方协会确认和记录所获得的学时。
  四、《制度》第十条规定未按照本制度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不参加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但不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
  在培训周期第二年上半年新注册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当年应完成不少于3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五、参加《制度》规定的继续教育,是注册会计师保持执业水平、职业道德和职业胜任能力的必要手段,也是注册会计师应尽的会员义务。地方协会应严格贯彻落实《制度》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继续教育过程中未达到相关制度规定标准和培训项目管理要求的,不予确认学时。
  六、对于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由地方协会进行公告,并限期接受强制培训。
  七、各地方协会应完善培训管理手段,充分利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完整的录入培训项目信息,确认和登记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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