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灾区捐助提前备案可部分扣缴企业所得税

向灾区捐助提前备案可部分扣缴企业所得税

    抗震救灾中,很多企业用捐款的方式为灾区奉献着自己的爱心,因为企业捐款较多,很多市民前来询问如何纳税,为此税务部门针对个人纳税和企业纳税两种进款进行解答。
  1.福田黄先生来电咨询:我公司董事会决定,准备向地震灾区捐赠。捐赠方案有三种:一、直接向灾民捐赠;二、通过红十字会向灾区捐赠现金;三、通过当地县政府向灾区捐赠本公司生产的帐篷及棉被。请问:以上捐赠是否都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扣除比例是多少?须履行哪些手续?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从2007年度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规定,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一)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二) 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应按以上规定,将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因此,你公司直接向灾民捐赠支出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他两种捐赠符合以上条件的,可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对于你企业通过当地县政府向灾区捐赠本公司生产的帐篷及棉被的行为,也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宝安朱小姐来电咨询:为了援助灾区,公司发动员工向灾区捐款,请问:个人的捐款能否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如何计算扣除?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此外,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发生的下列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个人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应取得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或转赠单位财务专用印章的捐赠票据。

  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1.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2.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对个人通过代扣代缴单位举办的救灾捐款活动统一进行捐赠的,代扣代缴单位可登记个人捐款金额,在取得统一的正式捐赠票据后,将加盖接受捐赠单位财务专用印章的个人捐款金额明细表附后,作为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的税前扣除凭证。

  由于此次灾情严重、紧急,对纳税人通过银行转账、电汇或邮局汇款等方式向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指定账户进行捐赠,尚未取得正式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在事后取得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的税款抵扣依据。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所得税制,因此,属哪项所得捐赠的,就从哪项应纳税所得额中依照规定扣除捐赠款项,再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纳税人以当期取得的所得进行捐赠的,应及时与扣缴义务人联系,在次月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税款时,减除所发生的捐赠支出。纳税人本期发生的捐赠未扣除的,不得用以后期间所得补扣。

  例:国内员工王某2008年5月份取得工资8000元,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及养老社保费500元,从中拿出1000元通过民政局捐赠给受灾地区,其应纳税额的计算为:

  应纳税所得额=8000-2000-500=5500元

  捐赠扣除限额=5500×允许扣除比例30%=1650元

  由于实际捐赠额小于捐赠扣除限额,因此,1000元捐赠额允许扣除。

  应纳税额=(5500-1000)×15%-125=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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