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销售商品可免印花税

电子商务销售商品可免印花税    利用电子商务能否进行税收筹划?虽然许多专家作了肯定的回答,但目前披露的真正可以操作、没有税收风险的方案很少。下面介绍一个真实的案例:某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化工类商品的生产,商品主要销往境外。2001年,该企业采取和购买商签订书面合同或传真订单、要货单等方式销售商品,出口商品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2亿元。根据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等法规的规定,通过签订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销售商品的,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因此,该企业缴纳了12.6万元的印花税。

  2002年,该企业在和客户建立了稳定关系的基础上,为提高业务洽谈的效率,并应客户的要求,在经济活动中改变了传统做法,不再和绝大部分客户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是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和客户洽谈业务,以电子邮件取代了书面合同。该企业在办理商品出境手续时,提供给海关的业务资料也通过互联网传递,也就是现在很时髦的“电子通关”。


  这种做法有什么好处呢?首先是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省了时间。其次是节省了印花税的支出。


  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该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该条例列举的凭证包括10 类: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同、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根据以上规定,印花税有两个特点:一是征税范围广。二是税法明确列举了征税对象,不在列举范围内的不征印花税。



  那么,该企业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洽谈业务,进行商品销售,是否应该征收印花税呢?毫无疑问,有关商品销售的电子邮件也属于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但其具有非常特殊的特点,即这种凭证不是纸质的,而是电子数字的。在目前多数国家对电子商务免税的情况下,进行电子商务往往可以获得税收优惠,我国也不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明确规定: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因此,企业通过电子商务进行商品销售目前不用缴印花税。


  该企业2002年1月?9月出口商品金额达4.6亿元,如果按传统方式销售,应缴纳印花税13.6万元。因为该企业通过电子邮件销售商品,13.6万元的印花税就合法地节省了。据悉,该地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曾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并实际调查了企业洽谈业务的方式,最后决定还是不征收该企业的印花税。


  最近10多年来,电子商务发展非常迅速,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贸易额逐年递增。


  许多税法专家几年前就大谈特谈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筹划的美好前景,但他们的建议多是原则性的、抽象的,很少有可以实际操作的方案。该企业的实践启发我们,利用电子商务确实可以进行税收筹划,但必须把税法规定和经济活动紧密结合,找到可以操作的具体途径。


  在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筹划中,纳税人应该深入研究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征免税的规定。如目前各国税法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有不同的规定。例如美国作为世界上电子商务最为发达的国家,坚持对电子商务免税,在美国境内或同美国公司开展贸易活动时,就可能有很大的筹划空间。而欧盟则规定对若干电子商务征税,如规定对坐落于欧盟境外的公司,通过互联网向欧盟境内没有进行增值税纳税登记的顾客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在10万欧元以上的,要求其在欧盟境内进行增值税纳税登记,对其征收增值税。


  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筹划,应尽量利用现有税法规定的免税条款进行。上述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节省印花税,正是利用了税法暂不征税的规定,因此合理合法,没有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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