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住房公积金须并入工资缴个税吗

超标住房公积金须并入工资缴个税吗

     问:近日,我市地税局在对我单位2007年度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时,对我单位没有将公司为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提出纠正意见,要求我公司在2007年度间为职工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纳入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我们是否应该执行?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不计入年所得12万元之内,具体标准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三费一金”应计入年所得范围内。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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