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捐赠的税务处理

企业捐赠的税务处理

     正如公众以地震捐款的多少对企业排名,并藉此褒贬一样,有些人鄙视企业捐赠后进行税务处理,但更多的人则是宽容和支持。
  5月19日,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针对社会各界的公益性捐赠,《通知》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个人向国家承认的机构捐赠,依据捐赠凭证,捐款金额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史小军介绍,对于个人来说,操作上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由于捐赠是当月抵扣,不能延迟到下个月,所以如果个人捐赠汇款是6月发生的,可以先根据捐赠汇款的凭据进行抵扣,事后再把专用的捐赠凭证提供给单位。个人捐赠额当期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可以从当期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等应税所得中继续扣除。同时,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企业的名义向红十字系统的捐款,是可以在计算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
  对于企业来说,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捐赠免税比例从应纳税收入的3%提高到了12%,这在全世界都算是比较高的比例了。当然,超过12%的部分,当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付晓彬提醒企业应该取得受赠单位开具的专用票据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在账务处理上,单位捐款,如果是经营性公司,会计科目应用“营业外支出”;如果是将职工工资中的扣款对外捐赠,应该用“其他应付款”;如果是行政单位,会计科目应用“暂存款”,而不是“其他应付款”。
  但是,不是所有的捐赠都可以在税前扣除,要区分属于哪种捐赠,只有通过政府公益部门的捐赠才能税前扣除。史小军表示,在税务处理方面,单位自产的物资用于捐赠,应视同销售处理。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山区的捐赠,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企业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而直接向受灾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的捐赠,则无法享受抵扣优惠。
 
税务处理案例一
捐赠现金
  企业采取现金形式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12%范围内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利润12%比例的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季预缴。下面举例说明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对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A企业于2008年5月通过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现金捐赠100万元。A企业属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形式,按税法规定应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则A企业在2008年终决算时应分别按企业实现利润总额情况来进行如下处理:
  12008的企业年终决算实现2008年会计利润1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
  按照前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12%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比例计算:
  A企业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00万×12%=120万元
  A企业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小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20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可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A企业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0万×25%=250万元
  减去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2008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
  22008年企业的年终决算实现2008年会计利润8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
  按照前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12%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比例计算:
  A企业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800万×12%=96万元
  A企业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大于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96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4万元。
  A企业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800+4)万×25%=201万元
  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万元,A企业2008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缴101万元(201-100)。
  32008年企业的年终决算实现2008年会计利润-5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万元。
  依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可抵扣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企业当期实现的会计利润,因A企业2008年的会计利润为0,则:
  A企业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0×12%=0
  因此公益救济性捐赠10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A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50+100=50万元
  A企业2008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25%=12.5万元
  2008年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万元,A企业应补交10.5万元(12.5-2)。
 
税务处理案例二
捐赠自产产品或劳务
  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为实物或者劳务,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都应按视同销售,但其发生的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而流转税的处理则需分情况处理:
  1企业捐赠应征收营业税范围的劳务
  B企业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餐饮服务企业,该企业无偿为灾区群众提供免费食物,根据营业税相关规定,不属于营业税所谓的有偿提供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但是按新所得税法规定提供劳务需要视同销售。即如果B企业提供一份套餐,日常销售价格为10元,成本5元,则按照现在的税法规定B企业尚需要对于提供的每份套餐确认5元(10-5)的利润,缴纳1.25元的企业所得税。对其中5元的成本如果取得捐赠凭证则可以并入捐赠总额,按照不高于企业当期实现会计利润的12%限额扣除。
  2企业捐赠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产品
  在此次赈灾中生产各类药品及帐篷等灾区各类急需物资的企业,很多企业都是日夜不停地生产,并向灾区免费提供,这类企业也为数不少。
  如C企业向灾区捐赠100万元的帐篷,则其捐赠行为需要分别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而,C企业对灾区的药品捐赠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即:
  C企业捐赠的100万元帐篷对外销售价为100万元,生产该批帐篷的原材料进价为30万元,则需要缴纳增值税11.9万元[(100-30)×17%]。
  企业所得税捐赠扣除限额按当年实现的会计利润12%来计算。同时这批帐篷应按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1.75万元[(100-30)×25%]。(为简便计算,其他因素暂不考虑)
  此外,对于提供给灾区免费使用的工程设备而产生的相关支出包括油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如果取得捐赠凭证则并入捐赠总额受会计利润的12%限额扣除,如果无法取得捐赠凭证则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列支。由于其主体没有提供劳务不涉及所得税视同销售。
 
链接
  按规定纳税人可以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机构包括以下基金会:
  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友商网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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