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全国各地电网销售电价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将全国除西藏自治区之外的省级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5元。
  二、为减少电价调整影响,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农业生产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四川、陕西、甘肃三省受地震灾害影响严重的县(市)电价也不作调整。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销售电价水平及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标准,另行公布。
  四、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同时,要加强生产调度,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贯彻落实,对违反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补充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电价调整和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答记者问
  6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电价调整方案,决定自7月1日起将全国销售电价平均提高2.5分钱。同时,对煤价采取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为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电价调整方案,请问这次电价调整的背景?
  答:近两年电力企业成本增支因素较多。一是电煤价格持续大幅攀升。2007年以来全国发电用煤累计每吨上涨80多元,导致发电企业普遍出现亏损。部分发电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难以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局面。二是电厂脱硫成本增加。2007、2008年共有2亿多千瓦燃煤机组加装烟气脱硫设施,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需提高1.5分钱。三是“十一五”期间为提高电网输配送能力,电网企业每年增加投资3000亿元左右,增加了还本付息额的负担。另外,为鼓励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需要适当提高。提高电力价格适当补偿电力企业成本增支,有利于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能源资源节约。
  问:这次电价调整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电价调整,全国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平均涨幅4.7%。但对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为支持地震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对四川、陕西、甘肃省受灾严重的县(市)电价不作调整。同时,还对电网销售电价结构进行了调整,包括全面推行城乡用电同价、推进工商业用电同价、适当调整电压等级差价等。
  问:为何要对发电用煤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
  答:今年以来发电用煤价格持续大幅上涨。目前电煤供应仍然偏紧,预计今后一段时间煤价仍将呈上涨态势。为防止煤、电价格出现轮番上涨,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国发电用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问:这次对发电用煤采取了什么样的价格干预措施?如何保证价格干预措施落到实处?
  答:这次对发电用煤价格主要采取了最高限价的干预措施,即要求全国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其出矿价(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为稳定非重点合同电煤的市场销售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限定差价率等措施,控制流通环节费用。
  为保证上述干预措施产生实效,一方面,我委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尽快组织开展全国煤炭价格大检查。另一方面,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广大煤炭用户举报的涨价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典型案件,将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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