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内退一次性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办理内退一次性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办理内部退养取得一次性收入如何计算个税。”近日,海口市黄先生来电咨询说,下月准备退休的他,将取得一次性收入3万元,但不知这项费用该如何缴税。
  首先应当明确,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到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到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性内部退养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说明,某企业中方员工张某获一次性退养费60000元,张某距离其退休还有5年时间,取得退养费当月其工资收入为2000元。计算其个人所得税需分两步。第一步确定适用税率:2000+60000÷60-1600=1400(元),根据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0%、25;第二步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60000)-1600]×10%-25=6015(元)。如果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到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友商网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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