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实务讲解

出口退税实务讲解    在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即相应的销项税额为零。正是由于销项税额为零,使得进项税额无法得到实际的抵扣,因此,需要以退税的形式使得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得到实际的抵扣。所以,出口退税并不是退还“销项税额”,而是退还进项税额。
  目前,在实务上,出口退税在“销项税额”方面并非执行真正的零税率而是一种“超低税率”,即征税率(17%、13%)与退税率(各货物不同)之差,即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比率。
  我国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办法。“免、抵、退”的含义如下:
      “免”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抵”是指以本企业本期出口产品应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退”是指按照上述过程确定的实际应退税额为负数时,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应抵顶的进项税额未能完全抵扣时,对未抵扣的部分予以全部或部分退还。
  一、归纳起来,“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分为四个步骤:
  (一)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相关会计处理为:
  根据“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则仍应交纳增值税;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未抵扣税额,则有资格申请退税,但到底能退多少,还要进行计算比较。
   (三)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四)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0。
  相关会计处理为:
  根据“当期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根据“当期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这笔分录,才是真正的退税,根据“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过程可得知,退的是期末未抵扣完的留抵进项税额)
       应收补贴款科目在会计上属于过渡科目,不应结转利润,待补贴款到账后,该科目余额自然归零。
  由此可见,“出口退税”贷方专栏核算的是“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应退税额”之和,即税法中规定的“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销售额*退税率)。
  而出口货物实际执行的“超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被计入了“进项税额转出”贷方专栏。如果将该部分数额与“出口退税”贷方专栏数额相加,其实也就是内销情况下,应当交纳的销项税额。
  在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中,计算“当期免抵税额”主要是为了账务处理的需要。免抵税额即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的数额,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在财务处理时将无法平衡。
  二、现结合实例说明如何进行计算和账务处理。
 (一)一般生产企业
  例: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3%,2008年1—3月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1、一月份,期初增值税留抵5万元,购进原材料等货物5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1200万元。
  ①外购原材料、备件、能耗等,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5850000
  ②产品外销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12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000
  ③内销产品,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0
  ④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剔税)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0×(17%-13%)=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4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80000
  ⑤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51-(85-48)-5=9(万元)>0,仍应交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4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40000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90000元。
  2、二月份,外购原材料、燃料等支付价款85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44.5万元;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出口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500万元。
  ①采购原料、出口及内销的会计分录与1月份类似,不再赘述。
  ②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剔税)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17%-13%)=2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00
  ③计算应纳税额(即抵税)
  应纳税额=300×17%-(144.5-20)=-73.5(万元)
④计算免抵退税额(即算尺度)
  免抵退税额=500×13%=65(万元)<73.5(万元),可全部申请退税
  ⑤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应退税额=65万元
  免抵税额=0
  期末留抵税额=73.5-65=8.5(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6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650000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8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85000
  3、三月份,免税进口料件一批,支付国外买价30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保管费和装卸费用50万元,该料件进口关税税率20%,料件已验收入库;出口货物销售取得销售额600万元;本月无内销。
  ①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300+50)×(1+20%)=420(万元)
  借:原材料420000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3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关税700000
  ②出口的会计分录与前2个月类似,不再赘述。
  ③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剔税)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20×(17%-13%)=16.8(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3%)-16.8=7.2(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7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2000
  ④计算应纳税额(即抵税)
  应纳税额=0-(0-7.2)-8.5=-1.3(万元)
  ⑤计算免抵退税额(即算尺度)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420×13%=54.6(万元)
  免抵退税额=600×13%-54.6=23.4(万元)
  ⑥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应退税额=1.3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23.4-1.3=22.1(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1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2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34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85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85000
 (二)进料(来料)加工企业
  案例:某公司从事对外加工业务(以及国内销售业务),对外加工出口A产品,发生国内成本:国内材料成本10,000,000元、国内其他成本(工资、折旧等无进项税金)40,000,000元。
  1.该业务采取进料加工方式
  A产品当年出口销售收入(离岸价×外汇兑换率)170,000,000元,加工A产品进口材料成本(当年海关核销免税组成计税价格)100,000,000元,当年应退税额1,500,000,000元。
  适用“免、抵、退”出口退税政策,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A产品税率17%、退税率13%,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
  进料加工方式效果计算:
  (1)销售收入:
  170,000,000元
  (2)销售成本:152,800,000元,其中:
  进口材料成本:100,000,000元
  国内材料成本:10,000,000元
  国内其他成本:40,000,000元
  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
  170,000,000元×(17%-13%)-100,000,000元×(17%-13%)=2,800,000元
  (3)应交增值税:-免、抵税额=-〔(出口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退税率-应退税额〕=-〔(170,000,000元-100,000,000元)×13%-1,500,000元〕=-7,600,000元
  (4)销售税金及附加:-免、抵税额×(7%+3%)=-760,000元
  (5)利润=(1)-(2)-(4)=17,960,000元
  2.该业务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金不得抵扣计入成本,A产品当年来料加工费65,000,000元。
  来料加工方式效果计算:
  (1)销售收入(来料加工费):
  65,000,000元
  (2)销售成本:51,700,000元,其中:
  国内材料成本:10,000,000元
  国内其他成本:40,000,000元
  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10,000,000元×17%=1,700,000元
  (3)应交增值税:0元
本文案例中,进料加工的“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差额(67,960,000元)>来料加工的“来料加工费-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差额(63,300,000元),进料加工利润(17,960,000元)>来料加工利润(13,300,000元),该公司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
    本文以上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比较及选择是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规定下进行的,实际上我国有的省市规定(如山东省地税局)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要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这种规定下:
    进料加工利润=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
    来料加工利润=来料加工费-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
    一般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发生的“国内成本”相同,企业选用进料加工方式还是来料加工方式利润大,只需比较进料加工的“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差额与“来料加工费-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差额大小,选择差额大的加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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