棱镜思维税收筹划

棱镜思维税收筹划       一、棱镜思税收维筹划规律的基本原理
棱镜思维是指一种创造性和变革性的思维方式。光线通过棱镜时,由于折射作用而被分解为多侧面的不同颜色,呈现出五彩斑斓的色彩。透过棱镜,从不同的角度观察物体,会欣赏到不同的景象。这里所说的棱镜思维筹划,即采用创造性、变革性的思维方式去观察税务筹划,尝试从多个视角开拓筹划空间。

  棱镜思维税收筹划主要包括转化技术、拆分技术、捆绑技术、搭桥技术、两点一线技术、权变技术。棱镜思维筹划崇尚创造精神,贵在奇妙变幻,以巧取胜。棱镜思维筹划透露出思维的敏锐,折射出灵感的火花,闪耀着智慧的光芒。

  二、棱镜思税收维筹划的基本技术
  1.转化技术。税务筹划的本质是在税制约束下寻找筹划空间,即讲求规则之下的协调、变通和对策。转化技术蕴涵着一种大智慧,是冲破约束的最佳选择。

  企业有许多业务可以通过变通和转化寻找筹划节税空间,其技术手段灵活多变,无章可循。诸如购买、销售、运输、建房等业务可以合理转化为代购、代销、代运、代建等业务,无形资产转让可以合理转化为投资或合营业务,工程招标中介可以合理转化为转包人,甚至还有企业雇员与非雇员之间的相互转化等等,而这些转化使得税收待遇天壤之别,筹划空间瞬间显现。

  2.拆分技术。拆分技术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的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实现节税效益最大化的节税技术。

  当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累进税率时,其计税基础越大,适用的边际税率也越高。若应税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的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就可以减少计税基础,降低适用税率,节减税款。

  3.捆绑技术。捆绑技术是一种配置组合策略,可以起到税负均衡的作用。捆绑技术的实质,就是把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纳税或适用税率不同的商品,通过巧妙的方式捆绑在一起,使其适用较低的税负,实现筹划节税。

  捆绑技术多用于捆绑销售。捆绑销售的操作要点是捆绑在一起的商品一定要联系紧密、搭配合理,捆绑得顺理成章,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为有违税法。比如电信公司销售手机,同时提供通讯服务,可以捆绑销售,规避手机收入的增值税,只需缴纳营业税;再如,商业捐赠其实是捆绑销售的变形模式。

  4.搭桥技术。当人们遇到浪涛汹涌、无路可走的时候,可以通过搭桥实现跨越。搭桥技术是寻求事物联系的重要手段,在税务筹划中巧用搭桥技术可以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搭桥技术是一种智慧的借用,当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时,不妨换个思路,寻找或创造一座跨越障碍的桥梁,因此,搭桥就是联结的技巧,就是智慧的沟通。

  搭桥技术在税务筹划中运用广泛,比如构造搭桥公司、借用国际避税地、利用信托公司等方式寻找筹划的空间。

  5.两点一线技术。两点之间直线距离最短,这是公认的几何原理。光也是沿着直线照射,走最近的路程。借用这一原理,纳税人可以通过尽量减少流转环节的方法来减轻税负,这一筹划技术可以简称为“两点一线”。两点一线技术对于流转税尤为重要,流转税在流转环节缴纳,有时会因流转环节过多而造成重复课税的现象。仔细分析三大流转税,可以发现流转环节的基本纳税规律: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其实只对增值部分征税,基本没有重复征税;消费税只在生产环节征税,如果购进消费品(除原酒、酒精)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扣除已纳税额,也基本上消除了重复课税问题;营业税按照营业额征税,只要有多道流转环节,就必然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

  6.权变技术。权变是一种相机抉择的应变智慧,权变思想的核心是“以变应变”,“变”是唯一不变的规则。在不确定的变化环境中,要观察时间、地点、条件的变化,应用辨证的思维方法和灵活多样的手段解决特定情境下可能出现的问题。

  权变技术作为一种智慧性的筹划技巧,旨在寻找适合于具体条件的筹划模式和方法,但其本身是没有固定模式的。尤其是面对财税政策的变化,需要快速地作出反应,寻找有效的应对之策。

  三、棱镜思维税收筹划技术案例分析
  1.中介转化为转包节税。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再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例2-19】建设单位B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A的组织安排下,施工单位C最后中标,于是,B与C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300万元。另外,B还支付给A公司20万元的服务费用。则:

  A应纳营业税=200 000×5%=10 000(元)

  若A进行税务筹划,让B和自己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320万元。然后,A再把该工程转包给C。完工后,A向C支付价款300万元,A应纳营业税为6 000元[(3 200 000-3 000 000)×3%],筹划前后工程承包公司A节税4000元。

  2.个人收入拆分筹划。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若干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费用减除规定和计税办法。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所得项目单一的纳税人,其税负一般高于兼有不同所得的纳税人;在同一项目相同收入的情况下,一次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其税负一般高于分次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因此,如果纳税人合理地将一个收入项目拆分为多个收入项目,或者将一次收入分解为多次收入,则能够起到降低适用税率、增加费用扣除次数、减轻个人所得税的作用。

  【例2-20】2006年6月,工艺美术师张明为个人和集团展厅提供装修服务(包括装修过程中的图纸设计),取得劳务报酬4 700元。该个人和集团应代扣代缴张明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如下: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700-4 700×20%)×20%=75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人为一次。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条例所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如果张明将装修劳务中的设计劳务从中分离出来,与个人和集团单独结算(假设设计劳务为1700元),那么,设计所得和装修所得就可以作为两次所得,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设计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 700-800)×20%=180(元)

  装修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3 000一800)×20%=440(元)

  个人所得税合计=180+440=620(元)

  张明采用两次所得进行筹划,可以节约个人所得税132元(752-620)。

  3.“加量不加价”销售模式。南方洗涤用品公司在进行洗衣粉促销时,推出的促销方式是“加量不加价”。从税务筹划角度看,这是一种很好的促销方式,其实质是打折销售,也可以看成是商业捐赠的变形。如果南方洗涤用品公司在促销时采取“买500克的洗衣粉送100克”的方式,那么企业就要为这免费赠送出的100克洗衣粉缴纳增值税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采取“加量不加价”的促销模式,600克洗衣粉相当于只卖500克的价钱,数量增加,价格不变,实质上属于“降价销售”的一种方式,企业只需按照销售价格纳税就可以了。

  “加量不加价”的促销模式,实际上是通过捆绑销售方式规避了商业赠送,从而减轻了税负,这种筹划思路是值得好好思索和运用的。

  4.设立物资回收公司连接断档业务。

  【例2-21】山东某塑料制品厂于2005年10月份开业,经营数月后发现增值税税负率高达12%,其原因在于该厂的原材料——废旧塑料主要靠自己收购,由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税负一直居高不下。后来,该厂决策层决定不再自己收购,而直接向物资回收部门进料,这样可以根据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17%的进项税额抵扣。但是,由于回收单位本身需要盈利,该厂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的同时,原材料的价格也大大增加。税负虽然降低了,但企业的利润并没有增加。如何才能做到既降低税负,又降低原材料成本呢?

  财税[2001]78号《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政策,如果该厂投资设立一个废旧塑料回收公司,作为与原材料供应商连接的搭桥公司,那么不仅回收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而且该厂可根据回收公司开具的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这样该厂原来遇到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经过调查和分析,设立回收公司增加的成本(注册费用、管理成本等)并不高,而且这部分成本基本上属于固定成本,与之节省的税款相比只是个小数目,随着生产规模的日益扩大,该厂获得的收益会越来越多。于是,2006年3月,该厂设立了废旧塑料回收公司,并在较短的时间内扭转了高税负的局面。下面具体分析实施筹划方案前后的有关税收情况:

  方案1:不设立回收公司。该厂80%的原材料自行收购,20%的原材料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假定2006年3月份该厂自行收购废旧塑料200吨,每吨2 000元,合计40万元;从经营单位购入废旧塑料80吨,每吨2 500元,合计2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2万元,其他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4万元,生产的塑料制品对外销售收入11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l 100 000×17%一(20 000+40 000)=127 000(元)

  税负率=127 000÷1 100 000×100%=1l.55%

  方案2:设立回收公司。假定该厂设立的回收公司以每吨2 000元的价格收购废旧塑料280吨,以每吨2 400元(与其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销售价相同)的价格销售给塑料制品厂,其他费用不变。

  根据财税[2001]78号文件规定,回收公司免征增值税。

  塑料制品厂允许抵免的进项税额=280×2 400×10%+40 000=107 200(元)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1 100 000×17%一107 200=79 800(元)

  税负率=79 800÷1 100 000×100%=7.25%

  从以上两种情况比较可知,实施方案2可以大大降低税负率,实现大幅度节税。

  上述筹划方案对于以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的制造企业普遍适用,如以废旧纸张为原料的造纸厂、以废金属为原料的金属制品厂等。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回收公司与制造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回收公司必须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正常售价将回收材料销售给工厂,而不能为增加工厂的进项税额擅自抬高售价;二是设立回收公司所增加的费用必须小于或远远小于所带来的收益。

  5.“两点一线”减少流通环节税收。

  【例2-22】豪门房地产公司欠中国银行贷款本息共计3 000万元,逾期无力偿还。经与中国银行协商,豪门房地产公司以本公司一幢营业大楼作价3 600万元,抵顶中国银行的贷款本息,同时中国银行再支付豪门房地产公司600万元。中国银行将上述营业大楼又以3 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兴隆商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豪门房地产公司将营业大楼作价3 600万元转让给中国银行,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中国银行获得营业大楼的产权后再行转让给兴隆商厦,仍需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

  纳税具体情况如下:

  豪门房地产公司应纳营业税=3 600×5%=180(万元)

  中国银行应纳营业税=3600×5%=180(万元)

  在不动产销售业务中,每一个流转环节都需缴纳一道营业税。如果兴隆商厦再次对外转让该营业大楼,则兴隆商厦还需缴纳营业税。因此,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出发,对此类业务,应采用两点一线技术,合理筹划,减少流转环节。如果中国银行和豪门房地产公司充分沟通,在以营业大楼抵债之前就寻找买主,然后由豪门房地产公司与兴隆商厦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兴隆商厦向豪门房地产公司支付人民币3 600万元,豪门房地产公司再以此款偿还中国银行3 000万元,这样就可免除中国银行180万元的营业税。中国银行为了补偿豪门房地产公司的产权交易协助,完全可以通过部分债务豁免,即一种债务重组的方式操作。

  6.汽车“先买后配”的权变技术。汽车“先买后配”,就是消费者在买车时,选定一款价格合适的汽车,上完牌照后再增加个性化配置,诸如真皮座椅、豪华音响、防盗器、天窗等。“先买后配”方式彰显消费者个性,推动了汽车消费。不仅如此,还为商家和消费者节省了保险和税收。

  对生产厂家来说,“先买后配”既能推动汽车销售,又能节约税金。汽车消费税的缴纳环节是生产厂家对外销售汽车时(进口车则在进口报关时),多数是在厂家将汽车销售给销售商时缴纳。采用“先买后配”的销售方式,可以合理降低汽车价格,节省消费税。比如,某汽车厂家生产的汽车,如果装有真皮座椅、气囊、豪华音响、防盗器、中控锁等,这款车就成为高档车,市场售价为20万元;如果不配这些豪华配件,则价格为15万元。汽车消费税按5%计征,售价20万元,则要缴纳1万元消费税;售价15万元,则消费税为7 500元,每辆汽车可以降低消费税2 500元。

  对生产厂家来说,高档车的销售没有任何问题,但由于豪华配置提高了普通汽车的售价,可能不会引起消费者的兴趣。而实行“先买后配”,消费者可以先购买价格便宜的车,然后再由厂家的特约维修站或其他机构为其配置真皮座椅、天窗、高级防盗器等配件,生产厂家既卖出了车和配件,又节省了部分消费税。

  对于消费者来说,采取“先买后配”的方式省去了购买不必要配置的开支,购车环节的车辆购置税也因为汽车价格的便宜而降低。但消费者要注意,采取“先买后配”的方式需特别谨慎,因为在原车上增加配置有一定难度,消费者最好事先和生产厂家、经销商协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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