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名目奖金均须缴纳个税

各种名目奖金均须缴纳个税       一、罗湖区王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上年度亏损,本年累计盈利,请问:在季度申报时,能否先弥补亏损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王小姐,您好。根据规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尚未使用完的,可继续使用,其中“利润总额”一栏按照上述说明的口径填写。


  二、宝安赵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进行半年总结,对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意见的员工给予现金奖励,请问,该员工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须缴纳,如何计算?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赵小姐,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你公司员工取得的上述奖励应并入当月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员工当月工资为3400元,取得奖金为6000元,扣除的费用为2000元,即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为:(3400+6000)-2000=740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7400*20-375=1105元


  三、宝安周先生来电咨询: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为建写字楼之用。请问能否享受填海整治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优惠?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周先生,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68号)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都有明确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你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不能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四、福田区刘先生来电咨询:我公司希望与丙公司签订合同,欲向丙公司所在地方税务局了解丙公司的具体营业收入与纳税情况,税务机关可否予以提供?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刘先生,您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的具体营业收入等属于商业秘密,除国家另外规定外,不予查询。一般公民只能查询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的纳税人税务信息。


  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因调查案件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查询以下内容:


  (1)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纳税人商业秘密的;


  (3)属于个人隐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公开发布的事项。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定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


  但是,如你公司符合《征管法》46条的规定,即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作为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但必须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查询实施办法》的规定,向税务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需出具以下资料:1.单位介绍信;2.调查人员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工作证);3.调查单位与被调查纳税人的关系证明。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因此,您也可以上我局网站“欠税公告”栏浏览有关欠税单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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