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疑问:同是奖励“住房” 为何纳税不一样?

会计疑问:同是奖励“住房” 为何纳税不一样?       案情简介:上个月,我市某企业举行了建厂三十周年庆祝活动。为表彰在工作中突出的职工,该企业董事会决定用购买住房的形式,对该厂发展有重大贡献的4位同志进行了奖励,并为5人办理了个人房产证,该企业会计也按工资薪金所得对他们进行了个人所得税代扣。税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会计在对其中两位企业副总代扣个税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税务干部指出,两位副总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税。对此,会计表示疑问:都是企业奖励给个人的住房,为何缴纳个税有这样大的差别?


  税务分析:根据规定,企业为个人购房,个人应当缴纳个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其他人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其中的两位副总是企业的投资者,另两名职工不是投资者,所以虽然同是获奖住房,但根据以上规定,却要按不同所得项目进行纳税。因此,对照上述情况,两位副总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即20%的税率代扣个税,另外两名职应按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加上房产的价值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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