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朋友买房获赠现金也要交税

介绍朋友买房获赠现金也要交税

   据友商网www.youshang.com讯,近日,李小姐成功介绍一位朋友在增城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根据开发商的承诺,李小姐可以从开发商处获得相当于楼款0.2%的现金作报酬。然而,令李小姐不明白的是,她本来可以拿到1600元奖励,但到手的却还不到1400元,开发商解释是代扣了李小组的相关税费230.4元。


  对此,广州地税提醒:个人介绍朋友购买房产,由此而得到的管理费、现金或其它收益,属于个人从事中介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相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营业税以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计税,适用税率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按营业税税额的7%和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


  根据以上规定,李小姐获得的现金报酬需缴纳的营业税:1600×5%=80元;城建税:80×7%=5.6元;教育费附加:80×3%=2.4元;个人所得税:(1600-80-5.6-2.4-800)×20%=142.4元,应缴税费合计230.4元。


  “劳务报酬”话你知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像、各种演出与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它劳务取得的所得。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的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也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1: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另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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