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货运企业是否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外商货运企业是否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问:新版货运发票换版后,我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是否可以申请为自开票纳税人?

  答:国税函[2007]223号文件规定: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81号)已明确,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适用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鉴于今年起将对货物运输企业全面推广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为规范执法、优化系统运行、方便税收征管,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将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其他税收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示:过去旧版发票外资企业去代开时,由于系统中涉及城建、教育附加,外资又是免征,很麻烦,所以趁本次货运发票换版之机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把外资货运企业都认定为自开票,以免与内资代开发票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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