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赔本销售应该如何处理

商品赔本销售应该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现有一部分库存商品(电子产品)为2003年购进,因时间长有部分商品已不能使用,老板找到一个买家愿意将此部分库存商品(电子产品)全部买走包括坏的,但是价格很低,比成本价低的多。请问我要如何开票、如何走帐,我们公司还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因此,依照上述规定,贵公司出售使用过的电子产品若同时符合关于“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三个条件,则可以免征增值税,若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需要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至于帐务处理问题,请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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