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种植农产品本地销售的免税规定

外地种植农产品本地销售的免税规定

    一、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值税税率:(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条例第十六条所列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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