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政策6项新调整

个人所得税政策6项新调整
  个人向汶川地震受灾地区捐赠可在当年税前全额扣除
  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发布了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做出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至2008年底,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捐赠的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税。

  离退休人员取得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不能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薪所得免征个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对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以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税。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征个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税。

  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要征个税
  《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对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另外,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房地产企业向个人优惠销售商铺再无偿返租要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个人,但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对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个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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