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会计3

个体工商户会计3六、计算出由个体户代扣代交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代扣个人所得税),贷记“现金”、“银行存款”
  科目。
  七、个体户对于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项税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实
  际交纳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八、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款,贷方余额为应交的税款。
  
  第301号科目 业主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业主投入生产经营的资金。
  二、业主投入供生产经营中使用的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借记“现金”、“银行存
  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业主借出生产经营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业主归还
  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业主通过购买股票债券、与他人合资办企业等方式进行对外投资,应作为业主借出生产经营
  资金处理,在本科目核算。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作为业主个人收入处理,不记入个体户账内。
  四、由个体户账内款项代为支付的业主个人或家庭支出,应视同业主提款,借记本科目,贷
  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业主减少投资,按减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的年末余额为年末时业主投入生产经营的资金。
  
  第311号科目 本年应税所得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本年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纳税所得(或应弥补的亏损)。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本年经营所得;
   2.应弥补的亏损。
  三、年末,个体户应结转收入、成本和费用,计算确定本年经营所得。结转时,应将“营业
  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营业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将“营业
  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
  记“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科目;将“营业外收支”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
   “营业外收支”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营业外收支”科目;如
  为贷方余额,借记“营业外收支”科目,贷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
  四、计算出的本年经营所得,如按“计税办法”规定,个体户不存在需要税前弥补的以前年
  度亏损,本年经营所得即为本年应税所得,转入“留存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
  得),贷记“留存利润”科目;如按“计税办法”规定,可在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按弥
  补金额,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本科目(应弥补的亏损——××年度);本年经营所得
  减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如有余额的,为本年应纳税所得,应转入“留存利润”科目,借记本科
  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留存利润”科目。
  五、计算出的本年经营亏损,应转入“应弥补的亏损”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应弥补的亏
  损——××年度),贷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
  六、按照“计税办法”规定,从发生亏损的下一年度起,超过5年弥补期限的以前年度亏
  损,不再以经营所得税前弥补,应将不能再以经营所得税前弥补的亏损余额从本科目中的“应弥
  补的亏损”明细科目转到“留存利润”科目,借记“留存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弥补的亏
  损——××年度)。
  七、本科目年末如有余额,反映个体户至本年末尚可以用经营所得税前弥补的亏损。
  
  第312号科目 留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本年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利润和以前年度利润(或不能以经营所得弥
  补的亏损)的结存情况。
  二、个体户将计算出的本年应税所得,在按“计税办法”的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如有余
  额的,应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应税所得”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度终了,个体户根据“计税办法”的规定计算出当年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
  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四、将本年发生的税后列支费用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税后列支费用”科目。
  五、将按照“计税办法”规定,超过弥补期限的以前年度亏损由“本年应税所得”科目转入
  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应税所得——应弥补的亏损(××年度)”科目。
  六、本科目年末余额为个体户在年末时的留存利润(或不能以经营所得弥补的亏损)。
  
  第401号科目 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直接费用;
   2.间接费用。
  三、个体户发生的生产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属于原材料、燃料动
  力、直接生产现场从业人员工资(可税前列支部分)等可以直接归属于各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费
  用,直接计入有关产品或工程项目的成本,借记本科目(直接费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
   “存货”、“应付款项”、“应付工资”等科目。
  属于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低值易耗品摊销等需要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费
  用,发生时先记入间接费用明细科目,期末,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计入有关产品或工程项目的成
  本。间接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待摊费用”、“累计折旧”等科目;期末,
  分配记入有关产成品或工程项目的成本,借记本科目(直接费用),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
  四、已经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品,按照实际成本,借记“存货”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
  已经完成并交委托加工单位的工业性劳务(代制代修品),应按其实际成本,借记“营业成本”科
  目,贷记本科目。
  五、从事施工业务的个体户,对于合同规定了结算方法的,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法,相应
  确定各年度的已完工程成本;合同没有规定结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各年度的已
  完工程成本。结转已完工程成本,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完工的各项在产品或未完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
  七、本科目按照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账,并按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01号科目 营业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直接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存货销售和提供
  劳务取得的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二、个体户销售商品等存货,应于所售存货的所有权自卖方转给了买方、收取了货款或取得
  了收取货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
  三、个体户对外提供劳务,对于合同已经规定了结算方法的,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法确定
  营业收入;对于合同没有规定结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定营业收入。
  四、个体户出租或转让财产,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和金额确定营业收入。
  五、个体户确认营业收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记账金额:
   1.不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应按实际价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科目,贷
  记本科目。
   2.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应按不含增值税的售价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数,借记“现金”、“银行
  存款”、“应收款项”科目,按照不含税的售价贷记本科目,按照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科
  目。
  六、本年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的,都应冲减本年的营业收入,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年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营业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本期已销售产品、商品或劳务的实际成本。
  二、期末,应根据本期销售的各种存货、劳务等的实际成本结转营业成本,借记本科目,贷
  记“存货”、“生产成本”等科目。
  三、已售出的存货发生销售退回时,可以直接从退回当期的销售数量中减去,也可以单独计
  算本期销售退回的存货成本,借记“存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个体户原则上应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销售存货的实际成本。
  五、年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3号科目 营业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应交纳的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项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二、个体户计算出应交纳的各项营业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三、年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4号科目 营业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可以在税前列支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
  务费用以及其他营业费用。从事商品流通业的个体户还应包括进货费用。
  个体户发生的不能在税前列支的各项费用或虽然可以列支但超过了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标准的
  部分,应在“税后列支费用”科目核算。
  二、管理费用包括个体户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如摊销的开办费、
  保险费、咨询费、技术开发费、科研设备购置费、差旅费  
第511号科目 营业外收支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取得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以及可以税前列支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如固定
  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的
  净损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净损失、“计税办法”规定的可以税前列支的捐赠支出、赔偿款、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
  二、个体户取得各项营业外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应付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各项营业外支出,
  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待处理财产损失”、“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三、个体户在年终结账后发现的涉及以前年度的会计错误,应在本年度账户中进行调整。其
  中,如为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需
  要补交流转税的,还应同时按应补交的流转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如为以前年度多计
  收益、少计费用的,借记本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有关科目。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个体户立即补交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个人所得税,应视同本年预
  交个人所得税,按补交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现金”、“银
  行存款”科目。已补交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应在年终汇算清交时一并调整。
  四、年末本科目的余额应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21号科目 税后列支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已经发生但“计税办法”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各项费
  用支出,或“计税办法”允许税前列支但超过了主管税务机关允许列支标准的费用支出。
  业主个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支出,不应记入个体户账内;用个体户账内款项
  为业主个人或其家庭代为支付的款项,应视同业主提款,通过“业主投资”科目核算。
  二、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按照“计税办法”规定不能税前列支的各项费用支出,
  如支付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罚款、各种赞助支出、被没收的财物等,于实际发生时,借记
  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应付款项”等科目。
  三、超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标准的从业人员工资,应于期末分配工资费用时计入本科目,借
  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四、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在发生时并不能确定是否可以税前列支的费用支出,如
  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等,应于发生时分别记入“营业费用”、“营业外收支”等科目。年度终
  了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准于税前列支的金额与个体户已记入账内的费用支出金额间的差
  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营业外收支”等科目。
  五、年度终了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允许按一定的标准扣除业主费用,应按允许扣除金额,
  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年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留存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金蝶精斗云 » 个体工商户会计3